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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稳经济政策包(第四版)——农业政策(共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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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8-29 21:16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政策解读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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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1] 26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02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4号)

执行期限

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

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

12366

03

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100家领军企业、100家高成长性企业新增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支持。重庆农担集团等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担保,担保费率平均不超过0.6%。

政策依据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49号)

执行期限

2023年6月13 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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